福利企业具备哪些条件
福利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性质与时间要求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可享受税收优惠。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
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管理制度与记录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资质与证书
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岗位与设施
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其他要求
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
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福利企业能够有效地安置残疾人职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