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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诉讼离婚放弃抚养费 可以再另行主张吗

2025-03-19 15:17:00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夫妻之间对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争议常常是焦点之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放弃了对抚养费的主张,但日后是否还能重新主张这一权利,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比如下面两个案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例一:2018年4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通过诉讼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的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刘某不再负担,但在离婚后不久,张某因病失去了工作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现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案例二:2019年6月份,原告朱某与被告师某通过诉讼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的婚生女由朱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师某不再负担,两年后朱某后悔放弃了抚养费,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将师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既要尊重父母意愿,同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抚养费的确定和变更,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基于自愿和自主选择,明确表示放弃抚养费,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决定,并且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放弃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若无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支持反悔。若放弃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以“诚实信用”为由驳回反悔请求,尤其是当主张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时,比如案例二情形,朱某未举证证明其抚养能力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仅一时觉得自己放弃抚养费存在吃亏,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是,像案例一中,如果在放弃抚养费后,抚养孩子一方的生活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例如失业、疾病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影响到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或者原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而子女实际需求大幅增加,这时可以再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但主张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特殊情形,包括经济困难证明、医疗诊断书、教育费用单据等,在条件发生变化后及时提出主张。另需说明的是,请求支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法定权利,即使父母协议放弃,子女仍可在必要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放弃抚养费后另行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特殊情形及证据充分性,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审慎考虑未来可能的风险,以保障子女权益。若需起诉,应提前收集经济状况恶化、子女需求增加等证据,并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供稿| 富平法院

作者| 辛菲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

栏目协办| 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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