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有什么什么和什么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种类包括:
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从属抗辩权: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例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指在特定情况下,抗辩权人有权暂时拒绝履行其义务,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其他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这些抗辩权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防止因一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造成损失。在合同履行中,合理运用这些抗辩权可以有效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