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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新证据

2025-01-02 15:23:08

新证据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时间标准

新证据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包括两种情况: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

虽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该证据。

客观原因标准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认定为新证据。这里的“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如证据被他人控制、证据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等。

实质性要求

新证据必须是核心、关键性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核心事实,而非推论、印证或侧面信息。只要证据满足这一要求,无论其发现或获取的时间点如何,法院均应予以接收并采纳。

程序要求

新证据的提交需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在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其他特定情形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证据。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

综上所述,新证据的界定主要基于证据的发现时间、客观原因、实质性影响以及程序要求等多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新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其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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