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设立什么
2025-01-11 23:15: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委员会设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
设立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等。
党支部委员会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物业管理委员会
由街道、社区、房屋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多方代表组成的临时性组织,旨在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无法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承担起临时管理职责。
业主委员会(业委会)
由业主选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一个组织,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帮助业主大会处理日常事务。
这些委员会的设立旨在满足不同组织或机构的职能需求,确保其能够高效运作并实现既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