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务怎么规定
企业和个人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捐赠收入金额较大,企业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全额扣除的特殊情况: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建议
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选择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进行捐赠,以便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个人:在捐赠时,应关注自己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捐赠额在允许的范围内扣除,并尽量选择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渠道。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行为,同时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